生态保护补偿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路径。2005年,北京市实行城市功能分区,提出“生态涵养发展区”,将门头沟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以及昌平区和房山区的山区划为生态涵养发展区,占全市土地面积三分之二以上。2018年,本市印发《关于推动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将“生态涵养发展区”更名为“生态涵养区”,同时在意见中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持续加大投入力度”等支持措施。2021年,《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施行,在《条例》第五章“保障措施”中明确提出: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区的自然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差别化财政政策,合理安排对生态涵养区的转移支付资金,推进财权和事权相统一。同年,本市出台《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规定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由生态涵养区围绕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等重点工作统筹使用。
2008年参加世界保护大会(wwc)并作”北京生态补偿实践与展望报告“
时间:2025-11-10 文章作者:admin 点击: 29次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