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2023-03-30 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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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林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更好地开展活动,向广大会员提供有效的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林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从事或支持林业工作的个人和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工作成果证明等;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会徽及本会章程。

 

第二章 个人会员

第五条 个人会员分为专业会员、学生会员、普通会员。

第六条 专业会员:

(一)入会资格:

1.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技术水平或硕士以上学历的林业科技人员;

2. 高等林业院校本科毕业(包括成人教育)从事林业工作三年以上,专科毕业从事林业工作五年以上,中等林业专科学校毕业从事林业工作七年以上,在林业科技工作中有较大贡献者;自学成才并在基层林业科技工作中做出一定成就的林业科技人员;

3.热心学会工作,从事林业相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行政人员;

4.符合上述技术职称或学历条件,与林业密切相关的其他学科的科技人员;

(二)会员权利:

1.可优先参加本会的学术会议、技术培训、科普体验等活动, 参加学会举办的收费活动可享受七折优惠;

2.免费获得本会最新信息动态、报告及出版物;

3.优先推荐发表SCI论文;

4.优先参评学会及其他机构设立的林业相关奖项;

5.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6.优先考虑参与本会项目或与本会联合申报项目;

7.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会费标准:

专业会员 50/年,每届收取一次;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并主要用于开展会员活动。

第七条 学生会员:

(一)入会资格:  高等院校林业相关专业在读本科生、研究生;(学生会员毕业参加工作后,愿继续履行会员义务者,视个人条件,自动转为普通会员或专业会员)

(二)会员权利:

1.可优先参加本会的学术会议、技术培训、科普体验等活动, 参加学会举办的收费活动可享受七折优惠;

2.免费获得本会最新信息动态、报告及出版物;

3.优先推荐发表SCI论文;

4.优先参评学会及其他机构设立的林业相关奖项;

5.优先提供志愿者、实习、工作机会推荐;

6.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会费标准:

学生会员 20元,每届收取一次;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并主要用于开展会员活动。

第八条 普通会员:

(一)入会资格: 热心林业生态环保事业、年满十八周岁的社会公众;

(二)会员权利:

1.可优先参加本会的学术会议、技术培训、科普体验等活动, 参加学会举办的收费活动可享受七折优惠;

2.免费获得本会最新信息动态、报告及出版物;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会费标准:

普通会员 30/年,每届收取一次;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并主要用于开展会员活动。

 

第三章 单位会员

第九条 单位会员:

(一)入会资格: 林业或与林业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事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二)会员权利:

1.优先考虑参与本会项目或与本会联合申报项目;

2.免费参展本会举办的会展、展览等;

3.免费获得本会最新信息动态、报告及出版物;

4.可与本会共同举办学术会议、技术培训、科普宣传等活动;

5.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会费标准:

单位会员 1000/年,每届收取一次(不设上限);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并主要用于开展会员活动。

 

第四章 会员义务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会籍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会籍由本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会员证书由本会按照会员类别统一编号、统一加盖印章,由本会秘书处统一颁发。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的名称、法人代表、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联系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个人会员的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会员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向会员公告。

会员对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理事会、监事会提出申诉,必要时由理事会、监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申诉或者审议期间不影响决定效力。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完整的会员名册,保存会员变化情况的证明材料,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向会员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2023225日经本会第十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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