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北京林学会资源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北京林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及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支持与保障使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林学会志愿者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地为社会和他人提供环境宣讲的服务行为。北京林学会志愿者是指在北京林学会会员处登记并且注册或参加学会志愿者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利用本人的时间、体能、爱好、知识和资源,资源为社会和他人提供环境讲解和低碳生活的爱心人士。

第二章 招募与注册

第四条志愿者组织可深入社区、农村、企业、学校、社会团体等机构,有针对性地展开志愿者招募工作,吸引和动员热心公益的广大市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内工作、学习、生活的爱心人士均可申请成为志愿者。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2、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3、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北京林学会志愿者章程;

4、自愿参加北京林学会组织的志愿服务;

5、热心环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6、志愿者服务的活动多与植物有关,具备一定的植物学知识、对自然植物有兴趣的志愿者且优先录取;

7、志愿者服务的活动中常有国外的体验者参与,为沟通方便,具备较高英语水平的志愿者优先录取;

第六条北京林学会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参与北京林学会志愿者及志愿者组织的名单。

第七条北京林学会志愿者注册程序如下:

1、凡符合志愿者注册条件并志愿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可通过网络、电话或直接到北京林学会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北京林学会注册登记表》,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及可参加的志愿服务的方式、时间等必要信息。申请人身份证号是注册的必要认证信息。

2、采取网络注册的,可登陆“北京林学会”网站或“科普园地”中志愿者联名中直接进行注册。

3、注册成功的志愿者,将发放志愿者卡和志愿服务记录册,并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志愿者数据库。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1、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北京林学会活动。

2、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获得志愿者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保障。

4、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5、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6、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7、拒绝超出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8、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9、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10、申请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

11、了解志愿者服务的价值、有关风险和情况,获得工作指导和督导,接受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12、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2、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妥善保管志愿者卡和志愿者服务记录册;参加志愿服务所需的相关培训。

3、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4、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5、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6、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7、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8、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变相索取报酬。妥善保管志愿服务使用单位提供的可利用资源。

9、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10、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条志愿服务的工时将在每结束一次志愿服务后记录在册,本人可通过北京林学会官网查询;当年的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0小时者,将有资格评选本年度的优秀志愿者等奖项。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志愿者在参加培训后将获得由北京林学会发放的志愿者服务培训合格证书;志愿者在接受完培训后需接受问卷形式的考核,以决定志愿者是否能够进行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志愿者根据岗位要求和个人意愿选择志愿服务项目,在参加服务项目前将接受项目负责人的专业培训,参加志愿服务。志愿者在进行服务时,佩戴北京林学会标识,携带北京林学会志愿工作服务证,并在服务开始和结束后向项目负责人报道,登记服务时间。

第十三条查阅个人志愿服务时间者,可通过北京林学会官方网直接查询。

第十四条北京林学会应主动邀请志愿者骨干,参与北京林学会重大活动的研究和决策,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十五条北京林学会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者服务对象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北京林学会志愿服务组织委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心条件相适应。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过志愿服务活动范围的工作。

第十六条北京林学会志愿服务组织进行重大服务活动时,应提前十天将计划公布网站告知。

第十七条凡是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北京林学会志愿者,由北京林学会注销志愿者资格。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本管理条例:两年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或有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影响恶劣的;自愿申请退出的。

第五章 培训

第十八条培训内容包括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拓展培训。

基础培训是指所有北京林学会志愿者都要必须接受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学时,其内容包括:志愿精神和志愿理念的培训;北京林学会介绍;北京林学会自愿者的权力、义务和服务的安全健康知识、常用法律知识等。

专业培训是志愿者在活动开展前进行的专项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学时。

拓展培训是为了培训骨干,提升志愿者的素质和技能进行的一系列培训。

第六章 表彰与激励

第十九条北京林学会会根据志愿者服务时间和贡献,设立一星至五星级志愿者进阶。

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常规活动的志愿服务次数累积达3次以上(含3次),可获得志愿者证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2小时、20小时、30小时、40小时、50小时的,可分别认定为“北京林学会一星志愿者”、“北京林学会二星志愿者”、“北京林学会三星志愿者”、“北京林学会四星志愿者”、“北京林学会五星志愿者”。由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对其进行注册的志愿者组织进行认定,认定结构定期在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建立志愿者奖章授予制度。根据志愿者注册以后从事志愿服务的时间与绩效,授予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

1、每年凡是累积参加志愿活动超过20小时者均有资格申请评选“北京林学会年度优秀志愿者”奖励;

2、三星至三星以上志愿者根据志愿服务的态度及专业性等均有资格评选“北京林学会年度最专业志愿者”称号;

3、四星级以上志愿者,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中做出一定贡献的,将获得北京林学会颁发的终身志愿者奖章。

4、连续专门从事志愿服务超过一年的,可视情况直接授予上述级别奖励。

5、凡以志愿者团体的形式承接志愿服务,并按协议完成全部志愿服务内容的志愿者团队,均有资格申请评选“北京林学会年度优秀志愿者团队”,优秀志愿者团队的评选将以答辩的形式选出,视实际情况每年举行一次。

6、奖状授予视实际情况每年举行一届。

第二十一条逐步完善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激烈为辅的志愿者表彰激励机制。

1、北京林学会将提供关于林业的书籍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书籍给予在志愿活动中表现优异的志愿者;

2、在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前将提供相关宣传系统培训,根据志愿者的要求单独对其进行拓展培训;

3、如志愿团队的加入,北京林学会将提供社团活动的场地,前提是不进行营利活动和违背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

第二十二条在重大活动志愿服务中,志愿者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有本人所发生的交通、误餐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经常性志愿服务,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给予上述补贴。

第七章 志愿者职责

第二十三条志愿者参加北京林学会志愿服务有两大块:常规活动和不定期大型活动。

(一)常规活动:百望山“悦”读森林活动,森林大篷车活动,零碳音乐季等活动,志愿者在其中担当重要的角色。主要负责组织执行、教育、宣传、咨询、引导、秩序维护者来完成活动内容。

(二)不定期大型活动:每年不定期举办一系列森林体验活动,志愿者在其中担当重要的角色。主要负责接待、咨询、联络、秩序维护以及组织参与者完成活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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